民國17至26年間,中國政府積極推動建設,有學者稱此時為「黃金十年」。
在政治方面,北伐統一後,國民政府實行訓政,頒布《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》,由中國國民黨代為行使政府職權,以黨治國。這一措施引發許多批評。其後,政府雖頒布憲法草案,試圖推動憲政,但因對日戰爭爆發,制憲工作被迫中止。
《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》是訓政時期體制的法律基礎。首先,該約法對人民自由權利(宗教信仰除外)雖提供法律保障,但同時賦予政府依法限制的權力,這意味著政府可限制人民的言論自由及參政權。其次,約法確認了《訓政綱領》中「以黨治國」的原則。例如,第三十條明確規定:「訓政時期由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國民大會行使中央統治權。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時,其職權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行使之。」這一條文體現了國民黨推行「一黨專政」的目的。
在經濟建設方面,國民政府展開了多項改革,包括收回關稅自主權、實施「廢兩改元」及發行法幣,以解決幣制長期混亂的局面,促進經濟穩定。
在收回關稅自主權方面,民國17年6月,國民政府對外宣稱,將以正當手續,基於平等及相互尊重主權的原則,與各國改訂條約;同年7月,進一步宣示已期滿的不平等條約無效,未期滿者應行重訂。隨後,中、美兩國於同月簽訂整理關稅條約,美國承認中國關稅自主的原則。同年,德國、英國、法國等多個西方國家相繼承認國民政府,並承認中國的關稅自主權。然而,領事裁判權的取消過程則充滿波折,直到中日戰爭期間簽訂平等新約後,不平等條約才得以完全廢止。
在「廢兩改元」政策方面,清代各地使用的銀「兩」重量及含銀比例各不相同,造成銀兩兌換銅錢時,常因時因地而產生差異。清末,外國銀幣傳入中國,雖然含銀比例略低於中國銀兩,但因其成色與重量一致,很快便廣為流通,被稱為「銀元」。然而,銀兩與銀元並存的情況導致幣制混亂及管理困難。為解決這一問題,國民政府推行廢兩改元,禁止銀兩流通,統一貨幣單位,並有效減少白銀外流,從而提升了貨幣體系的穩定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