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民國是立憲民主共和國家,憲法為基本大法。二戰結束後,執政的中國國民黨雖然抵抗了日本之入侵,然而戰爭狀態並未結束,而是緊接著進入國共內戰局面,中國國民黨繼續與中國共產黨爭奪統治權。
民國 37年,為因應內戰局面,政府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。動員戡亂,的意思是全國總動員戡平叛亂。此條款明確規範動員戡亂時期在國家遭遇重大變故時,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決議,做緊急處分,不受憲法約束。此時全國進入戰爭準備狀態,總統權力提高。
民國38年,臺灣省政府為防止共產黨滲透和傳播共產思想,下令戒嚴,限制人民的言論、出版、集會、結社、營業時間等,對憲法所賦予人民的自由造成侵害。民國38年10月1日,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,中華民國政府於12月遷臺。之後,政府為應付嚴峻的兩岸局勢,屢次修訂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,使總統得以一再連任。
此一特殊國家狀態,直至民國76年,蔣經國總統宣布解嚴;民國80年代李登輝總統下令終止動員戡亂才結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