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共內戰初期,國民政府仍具優勢,但因官員貪汙腐化,以及嚴重的通貨膨脹,導致民怨四起,局勢轉而對中共有利。國共戰事日趨激烈,政府於民國37年頒布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,憲政難以徹底落實。
《中華民國憲法》在民國35年底通過,民國36年12月25日開始行憲。但民國36年政府已經開始戡亂,因此在第一屆國民大會還沒有選出總統前,於民國37年制定《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》,之後更決議通過「全國動員戡亂案」。故民國36年政府下令戡亂,但至民國37年才有法理依據,才能「全面合法」的動員戡亂。